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英文译名是:ShanXi Society of World Economics,缩写:SXSWE)
第二条本学会是研究世界经济、区域经济的团体或个人自愿组成,非盈利性、全省性的学术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定不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组织研究和推动世界经济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讨、应用、推广,为发展山西的世界经济与区域经济研究提供理论支撑、为我省实现小康社会、国家富强,为维护世界和平,人类进步事业而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中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与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学会是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的团体会员、行政挂靠山西省社会科学院,接受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注册地址为:太原市和平南路夏园和平公寓6层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和协调有关世界经济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组织和参加省内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
2、组织和协调世界经济的综合或专题学术讨论会;
3、举办学术报告会、讲座和培训班,组织与提供咨询服务;
4、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编选和出版有关研究成果;
5、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3、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从事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具有一定水平或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填写会员登记表;
3、有一位学会理事推荐;
4、学会秘书处研究并批准;
5、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第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3、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3、承担本学会委托的研究、讲学、培训和有关会务工作,向本学会提交科研成果,协助本学会举办学术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必要时给予本学会以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每届注册时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除名。
第十四条 原则同意学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外国同行,可以成为学会名誉会员。
第四章 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为了做好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管理工作,保证学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精神以及《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依据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法开展的各项活动所必须的经费,制定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所属各类会员每次活动缴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1、个人会员费1000元;
2、理事会费3000元;
3、会员单位会费10000元;
4、理事单位会费20000元。
第十七条 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的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以及由本学会直接管理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可直接向本学会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职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就省内世界经济或区域经济的重大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协商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聘请研究世界经济和区域经济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学会顾问,指导学会工作;聘请若干地区协调人协助学会开展地方性工作;
9、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指导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至第十一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3/1。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学会主持重要学术活动;
4、其它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执行会长、秘书长行使的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学会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职工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党组”一章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九章及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党组有关文件,经山西省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党委批准成立中共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共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学会负责人中的中共党员。
第三十五条 中共山西省世界经济学会支部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党员发挥先锋规范作用,团结会员依照《党章》开展活动,讨论学会重大问题并将决定提交学会领导机构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及团体会员的会员会费。(团体、个人会员管理与会费收取办法另行制。)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山西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